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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重新印发《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2021年07月17日 来源:湖南富足科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和《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切实做好水利科技档案工作,2008年3月12日,水利部重新印发了《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由正文和附表两部分组成。正文分为总则、收集归档、保管利用、奖惩、工作机制及人员、附则,共六章34条。附表将水利科技档案分为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设备仪器、运行维护、科学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信息化项目共10类。《规定》符合《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了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的要求针对性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规定》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是在历经大量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水利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与内容,具有明显的水利行业特色。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以下5个方面:1、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定义、工作依据、管理原则,各单位应依法开展档案工作的责任、义务和适用范围;2、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收集归档范围、责任主体、归档时限、整理标准与要求,并进一步强调了“同步管理”的要求;3、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日常管理与利用的基本要求;4、明确了水利科技档案的奖惩要求;5、明确了档案工作机制与人员的要求。
  《规定》在以下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1、《规定》将“科技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章节,修改为“工作机制及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对水利部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其他水利单位,则提出要“结合职责与任务,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依法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为促进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的原则要求。2、《规定》结合水利科技档案的种类与特点,对不同类型科技档案的归档时限,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不同科技文件材料,使用同一归档时限要求的问题。3、《规定》从加强科技档案的鉴定、验收入手,明确了科技、基建、档案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验收关,并对不同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促进同步管理,确保水利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供了制度保障。4、《规定》要求各单位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5、《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水利科技档案,提出了需依据相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明确要求。
  《规定》重新印发后,水利部1988年9月2日发布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水办[1988]7号)同时废止。